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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欺诈案,国内金矿诈骗案

2022-09-13 18:29:50来源:电影资讯责任编辑:80影视455人阅读

今天分享菌为大家带来一个关于诈骗的电影《金矿》,这部2016年上映的电影取材自1993年Bre-X金矿公司诈骗案,几位诈骗犯空手套白狼获取了上亿的财富却逃脱了监管,接下来就让分享菌为大家揭秘这个神奇的案件。

这部由奥斯卡影帝马修·麦康纳主演的剧情电影虽然取材自真实案件,但做出了大量的改编,下面讲解电影内容与原事件存在出入,想了解原本事实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

电影《金矿》讲述了祖传的矿业公司传到肯尼(马修·麦康纳饰)这一代时已经开始衰败,随着经济不景气肯尼已经无法获得别人的投资,虽然有一位美丽的妻子不离不弃,但肯尼还是想砸锅卖铁让矿业公司重现旧日辉煌。

为此肯尼跑到印度尼西亚找到了从前的矿业名人迈克尔,迈克尔曾因自创的“火圈理论”风靡矿业,后因知名学者证明他的理论不实之后开始被人遗忘。

但肯尼对迈克尔的理论深信不疑,他决定与迈克尔放手一搏,用能弄到的所有钱来挖金矿。肯尼对迈克尔非常信任,二人用纸巾随手写了个协议,肯尼还将协议给予了迈克尔,自己没留下任何防范的措施。

肯尼对迈克尔的信任也激发了迈克尔的斗志,虽然起始资金不多但二人还是开始准备工作,找来了当地人砍树清理场地,而后采掘样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越来越少,但样本的数据让人无法接受,随着工人的离去肯尼也染上了疟疾,迈克尔就是肯尼唯一的希望了,他对迈克尔说:“别让我一无所获的死去”。

迈克尔开始为肯尼努力,在肯尼患病的这段时间,迈克尔探望了当地的所有工人,用二人最后的资金为当地准备了净水器,村民这才同意回来工作。

在肯尼病好之后迈克尔告诉他金矿的样本已经出现了黄金,而且数据非常棒,二人终于转运了。

发现金矿的二人简直名利双收,金矿的消息冲击了整个美国的股票市场,矿业公司的股价暴涨飞快,各大公司都希望与肯尼的公司合作。

但随着名气的增长与美色的诱惑,肯尼渐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了矛盾,自负的肯尼以为整个世界都在围着自己转,但当肯尼获得矿业协会的“金锄头”大奖时,迈克尔却默默离开了会场。

随着迈克尔的离去,肯尼的世界开始崩塌,矿场采集的样本中再也无法发现金子,所有的投资者都发现自己被骗了,而迈克尔却在抛售一点六亿市值的股票后被发现死于印度尼西亚,民众开始抨击肯尼,怀疑他涉嫌诈骗,但肯尼从头到尾都不知道内幕,原来迈克尔一直在对数据造假,但所有的投资者都只看到了利益而无视了风险。最终录完口供的肯尼因在这场诈骗中没有任何获利,甚至失去了一切而被FBI认定为无罪,毕竟他也赔得啥都没有了。

而当一无所有的肯尼再度与妻子重归于好后,发现给自己的邮件中有一份迈克尔给自己的,打开之后肯尼看到了当初二人的合同与八千两百万美元的存折,原来迈克尔用这种诈骗的方式完成了与肯尼的协议。

最终迈克尔肯定是假死了,而肯尼也躲过了FBI的审查,二人白白获利一亿多美元。

影片点评:

分享菌是看过原版案件纪录的,原案件的真相是众人故意诈骗,但电影《金矿》的主角从几个诈骗犯升华成了梦想家,主角肯尼一直为了自己梦想的金矿而付出一切,迈克尔为了满足肯尼“别让我一无所获的死去”的愿望为做出这种诈骗行为,让肯尼获得了一时的声望与地位,最终二人获利还都躲避了制裁。

将犯罪内容变成励志电影也不是好莱坞一次两次的尝试了,从这种负面的故事中挖掘出正能量,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事实证明导演做到了,演员做到了,他们通过努力传达给观众真正的美国梦:别在乎你做的是什么,只要你朝着梦想前进,哪怕前路充满罪恶也要完成你的梦想。

在此不说二人做的事情会对他人造成什么影响,毕竟股市也是风险投资,盈亏自负。单提片中二人的人设就让人感触很多,肯尼是一个单纯的老板,为了自己的目标付出一切,他有的是恒心与坚持,还有一位信得过的伙伴。

而迈克尔是一个聪明的智多星,他机智聪慧却缺少一定的主见,肯尼为他提供的信心为迈克尔提供了动力,这也是为何迈克尔之前消沉无为的原因。

这部电影让分享菌看到了毅力与恒心的重要,也看到了投机倒把的作用,人在社会这个大染坊中打拼很难让自己坚持本心,但合理运用各种资源,结交信得过的朋友总会为自己带来好运。

以上是分享菌看完这部《金矿》获得的一些总结,虽然简洁却是内心的真实感触,希望大家也能在看完这部《金矿》之后对人生有更多有益的想法。

金矿欺诈案,国内金矿诈骗案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金矿欺诈案,国内金矿诈骗案

论诈骗罪

  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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