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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堕胎 合法,美国伦理道德

2022-09-04 20:12:45来源:电影资讯责任编辑:80影视273人阅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导致女性堕胎权的倒退,引发全世界的关注。

在和朋友们从宗教的影响力角度讨论此事的时候,我发现国内的很多人出于善良的道德观来评价此事,认为胎儿也是生命,堕胎流产就是不道德的。貌似很认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但是,堕胎这个话题在人类历史上由来已久,它非常复杂,不仅涉及生理,还涉及伦理,法律,宗教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我们是否就可以用道德或不道德这种两分法来解释这个问题呢?恐怕不能。

首先,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大概脉络,以方便大家理解今天的内容。

罗诉韦德案中的原告是罗,她的真实姓名是诺玛. 麦克维,1969年,做餐厅女招待的她,第三次意外怀孕。只有25岁的她根本养不活这几个孩子,于是她想堕胎。但是,当时她所在的德州不允许堕胎,除非是遭受强奸。

于是,罗谎称自己被强奸,但是,警察局没有任何报案记录,无法为她进行证明。罗去地下诊所,却发现地下诊所被警察查封。走投无路的她,在律师的帮助下,提出诉讼,认为德州法律侵害她的隐私权。最后,此案闹到最高法院。

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德州法律违反宪法中的隐私权条款,罗的堕胎权受宪法隐私权的保护,间接实现了堕胎合法化。

美国最高法院还有一个三阶段理论:女性有权利在第一孕期(怀孕1-13周)自主决定是否堕胎。第二孕期(怀孕14-27周)妇女可以选择终止妊娠,但是,出于对妇女身体健康的考虑,州法律可以进行限制。但在第三孕期(怀孕28-40周)州政府有权禁止堕胎,以保护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

请大家记住这几个时间点,我们后面讲到的悲惨的案例,就与此有关。

罗虽然得到了她想要的判决,但是,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罗还是生下了一个女孩。后来,女儿被人领养。长大成人后,这个女孩并不愿意承认罗就是自己的母亲,因为母亲曾经想杀死她。

从罗和她女儿的故事中,我们该如何理解道德或不道德呢?反对堕胎的人认为他们的抗争留下了一条生命,即,罗的女儿。而对于这个女孩和罗来说,她们两个人一生都在痛苦的纠结中。女儿不认罗这个母亲,而罗晚年信仰天主教,公开忏悔,说自己当时受到蒙蔽,才会要求堕胎。

不过,从社会的另外一个层面,我们又看到不同的情况。自1973年至今,因为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美国每一个州都有可以合法堕胎的诊所,妇女们可以在这些诊所进行手术,条件安全且卫生,她们不用担心违法犯罪,不用担心生下自己不想要的孩子。美国女性堕胎死亡率从0.018%,下降到0.001%。

尤其对于那些贫穷的、未成年人的女性来说,不生孩子,或者少生孩子,让她们有机会摆脱经济和社会压力,走入学校,进入职场,得到更加良好的教育和生活。2002年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中刊文论述了这方面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看,支持堕胎又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

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妇女堕胎权将不受宪法保护,立法权下放到州一级,这就给了那些保守的州充分的权力,来禁止妇女堕胎。

目前,已经有九个州宣布了严格的堕胎禁令,个别州甚至规定连强奸和乱伦导致的怀孕,也不能堕胎。有些州废弃了三阶段标准,适用六周心跳法案,规定自要怀孕满六周,能够检测出胎心,就不能堕胎了。

这些严格的规定之所以激怒支持堕胎的人们,并非是因为她们心肠狠毒,而是想拥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因为拥有选择的权利是基本人权,权利可以不行使,但是,没有权利,则意味着丧失人权。

好比,1965年的威廉诉纽约州案,威廉因为母亲被强奸而出生,一直被歧视,长大后,生活穷困潦倒,后来将纽约市政府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是不该出生的人,他所遭遇的所有痛苦都应该由政府负责。最后,威廉败诉,法庭的理由是,每个人都是神的孩子,没人是不该出生的。这个理由听着特别人道又高尚。但是,他和母亲遇到的现实问题,仍然存在,无人给予解决。

当反对堕胎的(pro-life)生命派用圣经中的生命理论来诋毁支持堕胎派(pro-choice)选择派,指责他们杀害生命的时候,他们是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那些因为禁令而被生下来的孩子和他们的母亲,因为经济、社会和其他各种原因始终生活在沉重的负担下,此时,那些卫道士就不见了踪影。这样的做法到底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呢?

即便是罗诉韦德案之后,仍然有悲剧发生。1987年,年轻的安吉拉卡德怀孕25周时,发现罹患癌症,必须服用药物。因为药物对胎儿有害,安吉拉卡德要求终止妊娠。但是,因为最高法院的三阶段理论,25周以上的堕胎是被限制的。安吉拉卡德提出诉讼,要求豁免。

经过法院审理,她败诉了,原因法院认为胎儿已经超过25周了,具备母体之外独立存活的条件,既然安吉拉卡德的病情根本无法治愈,那么,保护胎儿就是最重要的。于是,法院委派医生进行剖腹产手术,以挽救胎儿。结果,胎儿出生后仅仅存活了两个小时,安吉拉卡德也在两天后去世。

1990年,安吉拉的亲属上诉到巡回法院,法官认为安吉拉卡德有权对自己的身体和胎儿的命运做出决定。

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支持堕胎的人们,即,选择派,特别是女性,她们想要的是什么,就是选择的权利。支持堕胎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前大法官金斯伯格是位女性,她曾经说过:“男女平等的本质是女性的选择,女性要成为自己人生的决策者。”

而反对的人们却以宗教的,道德的标准将焦点进行了转移,把支持堕胎和杀害生命划上等号。两派无法聚焦,也就无法达成一致,社会撕裂不可避免。

当然,在此必须强调,终止妊娠对于女性的身体伤害很大,与其说反堕胎是保护女性,倒不如,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婚恋观和生殖健康观念,避免意外怀孕,才是最重要的。

最后特别提醒一下,快到暑假了,每年暑假临近开学时,都是少女堕胎的高峰期,在此奉劝各位家长,一定要给孩子们安排好假期生活,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不要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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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了解,所以懂得。

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一路走来,着实不易。珍惜当下,笑对未来!

美国 堕胎 合法,美国伦理道德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引发的思考:

你看看这个吧
在美国200多年历史中,从来没有一个判例象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973年的Roe v. Wade〔1〕案(以下简称:罗伊案或者罗伊判例)那样,在整个社会引起如此广泛和持久对立。
罗伊判例之后,反对堕胎的参众两院议员在当年就提出“宪法保障各州堕胎立法权”、“宪法保护始于受精的生命”、“宪法保护未出生儿童”等宪法修正议案,试图通过修正宪法而推翻罗伊判例尽管通过一个对堕胎问题“一刀切”的宪法修正案是毫无希望的。80年代之后,立法动议从修正法转向制定民权法案,反对堕胎的一方提出了主张生命始于受孕的“未出生儿童民权法案”、禁止据胎儿性别而决定堕胎的“胎儿民权法案”;支持堕胎的一方提出了“妇女健康平等法案”、“自由择法案”和“生育健康保护法案”。1996年,参众两院以多数票通过禁止“局部分娩”(partial birth)的反堕胎法,克林顿总统行使否决权,阻止了该法生效。
在共和党执政期间,历届美国总统都将推翻罗伊判例作为他们任期内的主要政治目标之一。反对堕胎是里根竞选纲领“道德多数”的重要组成部分,里根声称:“一个社会抹杀人类生命一部分——胎儿的价值,这个社会也就贬低了全部人类生命的价值。”〔2〕联邦政府多次作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与案件判决有利害关系,因而被允许在法庭发表支持一方意见的诉讼参加人),与州政府一起,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罗伊判例。
美国总统历来通过提名联邦法院法官而影响司法,但是,总统提名必须得到参议院多数认可。罗伊判例之后,通过提名大法官而改变最高法院力量对比,成为美国总统推翻或者维持罗伊判例的一个重要政治谋略。在参议员听证会上,支持和反对总统提名的议员常常发生激烈争辩,大法官候选人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则往往成为争议焦点。〔3〕从罗伊判例之后,到克林顿在93、94年分别任命两名大法官之前,最高法院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实质变化:支持罗伊判例的法官从多数变为少数,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推翻罗伊判例的法官从少数变为多数。目前,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就罗伊判例分为遵循前例、限制前例和推翻前例三派,在某些争议焦点上僵持对立,以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每当最高法院审理堕胎案件,支持和反对堕胎的民众就针锋相对地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一方口号是:“生育选择是我自己的事”(Reproductive Choice I Made Mine),另一方口号是“不许有杀人的隐私”(No Privacy to kill)。与此同时,游说的抗议信件如潮水一般涌向最高法院。示威者封锁堕胎诊所,劝阻孕妇寻求堕胎咨询,在全国各地是司空见惯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反对堕胎的情绪导致枪击堕胎诊所等暴力行为。现任大法官Scalia在凯瑟案不同意见中说:“罗伊判例不是化解了人们在堕胎问题上的分歧,而是加深和扩大分歧的最主要的原因,正是罗伊判例将分歧推到全国范围,从而给解决分歧制造了无穷的困难。”〔4〕
(二)罗伊判例展示了法官、当事人、学者如何围绕一个案例,通过解释法律而竞争合法性,这一竞争过程本身比任何理论都更能说明:法律解释究竟是什么。
如果对法律解释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总会缠绕于一些前提性问题,例如:为何解释?引出解释的问题是什么?解释目的是什么?解释方法是否得当?当我们从一个疑难案件入手而观察解释过程的时候,这些前提性问题是可以省略或者可以被观察的。因为: 1.一个现实的争议已经被推到法院。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解决争议,而不是法院脱离具体事实去制造一个法律问题,然后,进行一般性的法律解释。当然,法院可以通过选择案例而寻找一个正中下怀的争议问题,但是,法院至少在形式上是被动的。
2.在争议的全部过程中,参与者角色是预先设定和不可改变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建立自己声称的合法性,而击破对方声称的合法性。解决争议的全部过程是通过对抗式诉讼而进行合法性竞赛,而法官必须裁判合法性竞赛的胜负。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只能就某一个确定的争议焦点,判决一方全胜,另一方全败,没有其他选择。因此当事人是围绕一个注定要有答案的问题,进行一场注定要有胜负的较量——不是武术表演式的单练,而是互决胜负的对练。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人们不能因为解释方法和理论分歧而放弃解释,也不能等到解释方法和理论“完善”之后再作出结论,因此,关于解释方法和理论的争辩只是作为合法性竞争的构成部分而显示其现实意义。
3.法官和当事人都承认:在当事人和法院之外,存在一个决定合法性争议的权威文本。解释对象不仅是确定、可以被解释的,而且对竞赛参与者和裁判都有约束力,至少在形式上如此。即使当事人争论一个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他们也是根据承认存在另外一个更加权威的法律文本,否则,法律解释问题是无法进入法院的。
4.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体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体育规则本身比法律规则简单、明确,裁判需要当场宣布胜负而没有时间陈述理由。法官需要告诉当事人:决定胜负的规则从何而来,规则如何适用于争议事实,规则的适用是否遵循先例等等。法官需要证明:裁判符合一个超然于游戏参加者的权威文本,至于法官是比照事实和法律之后得出一个“客观”结论,还是先形成“前见”,然后,按照“前见”去裁剪事实和法律,这是无从考证的法官内心状态——一个由法官职业良心决定的问题。但是,无论怎样,法官有义务竭尽努力形成当事人的确信:裁判来自法官必须服从的法律文本,而不来自法官本人的道德哲学、意识形态或者偏见。
在对抗式诉讼中,结局通常是一方获胜,一方失败(双方获胜或者两败俱伤是例外情况)。如果所有法官就判决达成一致意见(结论和理由都一致),审判理由通常是加强一方的合法性,而否认另一方的合法性,法官实质上是加入当事人一方的阵营,判决理由实质上是有关当事人主张和判决本身合法性的解释。因此,问题不在于教育背景相同的法官如何对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产生分歧,而在于他们如何运用基本相同的合法性渊源建立不同的审判理由。审判理由就是法律解释,就此而言,一个没有审判理由的裁定不能算是司法裁定。
(三)罗伊判例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包括:堕胎合法性是一个应当由立法解决的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应当由最高法院解决的法律问题?司法判决应当是遵循前例,还是回应公众意志?按照宪法第14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而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是否包括妇女堕胎的自由,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生命是否包含“胎儿”?法院解释宪法的依据是宪法条文和宪法制定者的本意,还是一种可以让法官自由发挥的宪法“基本价值”?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争议,决不是为了统一认识,而是就角色、价值判断、法律解释方法的合法性进行竞争———在特定制度和具体个案背景下的合法性竞赛。
围绕罗伊判例的问题之所以和法律解释有关,因为,在那些和争议有关的基本前提上,对立各方存在共识:其一,各方对问题的真实性不存在争议,有了这样的共识才有可能进入罗伊判例的第一个问题——这是不是一个应当由法院回答的问题?其二,法官和当事人都承认:宪法比自己更权威,当事人的主张和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它们能否得到宪法支持;重要的不是法官作出了什么决定,而是法官的决定是否能够得到宪法支持,因此,进入罗伊判例的第二个问题——法官超越宪法文本含义和创制者的意图解释宪法是否背离了正当角色?其三,宪法判例生效之后构成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权威,但是,法院又不排除推翻前例的可能性,因此,进入罗伊判例的第三个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回应公众反应而推翻前例?
尽管,围绕罗伊判例的争议始终是以宪法解释为脉络,以法院的合法角色为焦点,但是,争议的原动力是利益的合法性竞争。一方面,罗伊判例宣告妇女堕胎合法化,另一方面,罗伊判例冒犯了美国社会的其他价值判断,打破了传统形成的合法性边界。罗伊判例对笃信生命从受孕开始的宗教是一种亵渎:当法院宣布胎儿不是生命的时候,一个世俗权威侵入了宗教权威的传统领地;反对罗伊判例的呼声之所以如此激烈、广泛和持久,司法和宗教结怨是一个重要原因。罗伊判例对各州立法权构成了严重挑战:罗伊判例的妊娠三阶段划分实际上是给各州政府提供了一个立法纲领,联邦司法如此激进地侵入各州立法领地,自然引起强烈抵抗。
罗伊判例对合法利益的传统边界的冲击远远不止是生育自主问题。当法院宣布堕胎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时,就拉开了一场更为广泛的利益合法化之争的序幕:
1.既然生育和堕胎都是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政府资助生育,而不资助堕胎,是否违反平等保护规则?政府分配社会资源的合法性面临挑战。
2.既然堕胎是一种隐私权,那么,同性恋为什么不能也是隐私权,同性恋伴侣为什么不能得到和异性配偶一样的福利待遇?同性恋为什么不能收养子女,为什么不能相互成为法定继承人?
3.既然堕胎是个人支配其身体的自由,那么,安乐死是不是一种自由?人是不是有自杀的权利,医生是不是能够帮助病人实现这种权利?当一种传统的“非法”主张得到“正名”之后,接踵而至的是,类似的非法主张与之附会、认同,纷纷要求“正名”,从而导致重新划分合法利益边界的系列争夺战。
罗伊判例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是对立各方通过法律解释扩展自己的合法领地,重新划分合法性边界。但是,罗伊判例提出的法律问题又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从最高法院自称拥有违宪审查权之后一直争论不休的老话题,人们就这些老话题进行争论,决不是为了“统一思想”或者求大同而存小异,而是因为每当一种势力试图改变传统边界的时候,主张保持原状和改变边界双方的论调总是围绕老话题而展开新的一轮较量。

美国 堕胎 合法,美国伦理道德

你觉得反堕胎法案侵犯女性权益吗?

这肯定是侵犯到女性的权益了。真的感觉美国已经霸道到连自己国家的人都可以强词夺理。很多女性都没有考虑好要不要孩子,你怎么能决定别人的一生呢?不能因为,为了国家增加人口而不考虑民众的感受。而且有一些人是不小心怀孕的如果身体不好,就算怀了孕,也不能安全的生出来。生出来也许自己命就不保了,难道也要强迫别人生嘛。


况且美国这种地方这么乱,很多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的手段让你怀孕,难道你要生下来吗?如果你怀的是一个自己都不喜欢的孩子,生出孩子,他怎么会过的幸福呢?谁又能为孩子的一生负责呢?况且制定了这样的规矩,会让坏人更加的猖狂,因为他们觉得你不能堕胎,这是犯法的我让你怀上了,你就必须得生下,这对于女性来说有点太过于残忍了。


真的有点想不通他们为什么会制定出这种规矩,赤裸裸的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国家只看到自己人口缺失所以制定了这项规矩。但是根本就没有想过这样的规矩。也不有利于自己国家的发展,可以想一下,如果一个女性怀着,不美好的心态生下孩子,可能他看到这样的孩子,她无法做到百分百的母爱,对这个孩子可能更多的是憎恨。这样对社会,对小孩以后的心理发展都是不好的。


好一点的父母可能会抚养他,但是如果碰到不好的父母,本来就不想生,强制性的把你生下来,可能会把他遗弃。生而不养,来到人世,却得不到关爱,得不到养育,我觉得这样的繁殖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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